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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证监局对绿地集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,对张玉良等三名时任高管出具警示函

08 05月
作者:小微|{/foreach}{/if}

上海证监局对绿地集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,对张玉良等三名时任高管出具警示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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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近日发布《关于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玉良、张蕴、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(简称“《决定》”)。

  根据《决定》,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绿地控股,600606.SH)的全资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绿地集团”)作为公司债券H21绿地1、H21绿地2的发行人,在上述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存在以下问题:

  一是2024年7至12月,绿地集团发生债务逾期,累计未偿余额101.02亿元;2025年全年,发生债务逾期,累计未偿余额97.95亿元;2026年以来至3月11日,发生债务逾期,累计未偿余额25.45亿元。针对上述事项,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,不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上证发〔2023〕175号)4.4.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条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。

  二是2025年3月,绿地集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,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,不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上证发〔2023〕175号)4.5.13条第一款的规定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条的规定。

  三是绿地集团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为-196.35亿元,亏损金额达到合并报表上年末净资产的13.94%,未披露临时报告,不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上证发〔2023〕175号)4.2.4条第六项的规定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条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。

  《决定》显示,张玉良作为绿地集团时任董事长,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,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,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。

  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上海证监局决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对张玉良、张蕴、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(文章来源:澎湃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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